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3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園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荃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信泓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2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