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勞簡,5,2023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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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張閔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業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肆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

又裁判費部分,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茲依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60,000元(含薪資差額98,000元、年終獎金84,000元及精神慰撫金78,000元),計算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就上訴人前開請求工資合計182,000元部分,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990元(計算式:2,985元×2/3=1,990元),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2,150元(計算式:4,140元-1,990元=2,150元)。

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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