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76號
原 告 吳秀娟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王三仁
郭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8月17日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經鈞院以111年度司執助寅字第6334號(下稱系爭執行案件)受理,其後經原告提領款項方查悉郵局帳戶款項遭華南銀行扣押新臺幣2,550元,然前該郵局帳戶為原告領取津貼補助之用,原告與胞姐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生活困頓,系爭執行案件已對原告生重大影響,為此聲請撤銷系爭執行案件之執行程序,並聲明:本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633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語。
三、被告則以:系爭執行案件乃就原告第一銀行帳戶為強制執行,且因執行無結果,執行程序業已終結;
另被告並未聲請強執執行扣押原告任何帳戶或公司之薪資或所得,則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容有誤解。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查本件原告固主張系爭執行案件扣押原告郵局存款致原告生活困頓等語,然系爭執行案件乃禁止原告收取第一銀行中港分公司、南屯分公司之存款、黃金存摺債權或其他處分,並未禁止或扣押原告郵局帳戶存款,有本院111年12月8日中院平111司執助寅字第6334號函附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案件核閱無誤,則原告主張系爭執行程序扣押原告郵局帳戶款項乙節即非實在,又本院前分別於112年5月30日、6月19日、7月26日先後3次通知原告到庭說明,原告均未到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既原告起訴事實與系爭執行案件實際進行內容及對象均不相符,則本件原告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