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7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鈺棋 住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0巷00號0樓 居桃園市○○區○○○路○段00號00 樓之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東南亞空中巴士直升機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返還教育訓練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2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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