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徐佑鑫
訴訟代理人 彭成豪
原 告 曾茂隆
被 告 夢想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義聖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勞簡字第96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董惠平
法院書記官 劉雅玲
到場關係人如下:
原被告均未到
詳報到單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112年4月25日民事起訴狀及112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徐佑鑫新臺幣肆萬零伍佰伍拾陸元,原告曾茂隆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玖拾參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肆萬零伍佰伍拾陸元、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玖拾參元分別為原告徐佑鑫、曾茂隆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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