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勞簡專調,72,202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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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專調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鄔慶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都安保全崇德第一家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二、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狀當事人欄相對人雖記載為「都安保全崇德第一家」、法定代理人為「楊玉藻」,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並無「都安保全崇德第一家」之相關資料,不符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2、3款規定,其聲請不合法。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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