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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7號
原 告 郭琯紫
被 告 芊竹貝兒產後護理之家即陳姿蓉
高穎婕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參見最高法院104年度臺抗字第72號民事裁判意旨)。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芊竹貝兒產後護理之家即陳姿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90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應提繳2,672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高穎婕給付原告44,90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應提繳2,672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聲明第3項係主張其中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其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並主張被告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揆諸前揭說明,第1、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相同,其訴訟標的金額應僅計其一即為已足,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47,577元(含資遣費14,905、預告工資30,000元、勞工退休金2,67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本件資遣費部分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 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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