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勞補,514,2023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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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514號
原 告 黃文舉

訴訟代理人 王琮鈞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謙升益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涵

被 告 張奉榮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0,243元(含短少工資17,400元、延長工時工資1,055,700元、國定假日出勤工資55,395元、特休未休工資57,459元、資遣費72,917元、預告工資27,692元、勞工退休金差額103,68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9,907元(計算式:14,860元×2/3=9,9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53元(計算式:14,860元-9,907元=4,95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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