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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742號
原 告 坤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淑華
被 告 巨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之名稱、法定代理人,並依聲明請求之金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及檢附更正後起訴狀繕本2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而有法定代理人者,應於書狀內記載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等項;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內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且以「臺中文心路郵局」為被告,未載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正確之被告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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