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勞訴,103,2024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03號
原 告 洪嘉隆
訴訟代理人 石育綸律師
被 告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復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奕峯
訴訟代理人 王詩瑋律師
官翰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7時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7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原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17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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