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勞訴,249,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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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49號
原 告 陳偉哲
被 告 呈恩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仁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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