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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李岳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親旺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後段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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