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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81號
債 權 人 唐富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沃瑪家居工程有限公司即盛鑫企管顧問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並請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陳報債權人地址為何?㈢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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