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司促,1190,2023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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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90號
債 權 人 曾俊綱
債 務 人 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麟



一、債務人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萬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背書人陳玉麟發支付命令,惟查,票號AP0000000、AP0000000支票2紙,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有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是以,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此2紙支票,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即陳玉麟,已喪失追索權,其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部分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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