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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891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曾宇佑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請求標的「㈣.....,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肆元自民國起至清償日止,.....。」
之記載,應更正為「㈣.....,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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