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司促,1593,2023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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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9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量其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寄送債務人之監護人之通知函及回執影本。」

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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