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司促,1759,202302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59號
債 權 人 李安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益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銘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各自債權,須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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