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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59號
債 權 人 李安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益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銘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各自債權,須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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