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司促,1759,2023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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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59號
債 權 人 李安富
債 務 人 大益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銘洲


一、㈠債務人大益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林銘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伍仟捌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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