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司促,1921,202302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2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莊貽雯
債 務 人 王界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參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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