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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27號
債 權 人 陳雨寧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明泰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及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3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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