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司促,1930,2023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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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30號
債 權 人 楊博任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政宇、羅政皓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恢復房屋原狀需新臺幣22萬元工程費用之釋明資料(如:發票或收據)。

】,該裁定於112年2月3日寄存送達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於同年2月13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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