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44號
債 權 人 永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任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壬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