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司促,195,2023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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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5號
債 權 人 巨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長億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權人巨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㈡陳報債務人長億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62,5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支票金額新臺幣682,500元不相符)若為正確,請陳報債務人已清償金額為何?未清償金額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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