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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98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郭孟軒
債 務 人 A01即A05之繼承人
A02即A05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A05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捌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A05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
又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民法第1086條第1項、第108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A01即A05之繼承人、A02即A05之繼承人、A03即A05之繼承人、A04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A03即A05之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為A04,而A04業已於民國111年8月19日出境,此有內政部移民署112年8月4日移署資字第1120096107號函及入出境資料查詢名冊在卷可憑,須向國外送達之。
是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A03即A05之繼承人、A04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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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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