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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19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務 人 李佳嬴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李佳贏」之記載,應更正為「李佳嬴」。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因聲請狀誤繕,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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