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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3474號
債 權 人 郭吏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梁舒苹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
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
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
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所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回條、LINE對話截圖有下述情形而尚不足以釋明本件請求之事實理由及金額,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具狀說明所補正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回條,於111年8月15日匯款新台幣95,349元、於111年8月17日匯款52,414元、於111年9月14日匯款738,472元,與本件所主張債務人借款有何關聯?(因該三筆匯款之收款人均非債務人)㈡提出LINE對話截圖對象「Apple」為債務人梁舒苹之釋明資料。
㈢具狀詳列債務人歷次借款之日期、金額,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匯款單。
如資料為LINE對話截圖,應標註該截圖之頁次為何)。」
等相關釋明資料。
惟債權人於民國112年9月6日僅具狀陳稱聲請狀附有匯款單、領款單、LINE截圖72張及證人等語,未盡釋明之責,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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