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司促,23955,2023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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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3955號
債 權 人 劉宛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因訴訟標的金額為參萬柒仟元,與請求標的金額37700元不符。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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