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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4541號
債 權 人 尚昱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献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隆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國外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隆晉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務人已遷出國外,且於民國109年1月13日出境後迄今未入境,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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