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家繼簡,91,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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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91號
原 告 張弘松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 代理人 蕭宗翰

被 告①張李玉蓮
②張碧聰
③張幼蓬
④張圓娟

⑤張碧如
⑥張宋麗春
⑦張聰文
⑧張育雯
⑨張劉葉
⑩張文霖
⑪張益祥

⑫張巧幸
⑬張國瑋

⑭張郁琳

⑮張郁晨
⑯張郁青
⑰張蔡美鳳
⑱張碧巖
⑲張博釋
⑳張鈞傑


㉑張仁羿
㉒張原勝
上一被告之
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㉓江宜蘋
㉔張桓溫
㉕江宜靜
㉖江權澤
㉗江權益

㉘江安浩

㉙江玫姿

㉚江曉瑩
㉛江榮輝

㉜江文宗
㉝江文石
㉞劉江裕
㉟劉江月霞
㊱劉漢璋
㊲劉佳玟
㊳劉顯堂
㊴劉顯亮

㊵劉美惠
㊶張劉素惠
㊷張昭洋

㊸張淑敏
㊹張淑惠
㊺張玉秀
㊻張淑娟

㊼張榮毅
㊽張至孝
㊾張榮旭
㊿胡張桂美
張永盛
張碧娥
張武雄
張文雄

張平生

賴政德

賴富德
賴崇德
賴秀鳳
張月翠
張香雪

張子超

李明娥
李明宜

簡李明珠
李明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並定民國113年6月4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部分被告應送達地址有異動,爰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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