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陳威凱
楊至中
被 告 李桂香
陳永國
楊淑惠
卓朝煌
陳杜季
陳來季
陳永樺
李心怡
陳河志
陳怡汝
蔡瑋真
蔡瑋倫
卓文一
卓秀玲
陳諺輝(陳永悟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雅茹(陳永悟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分割遺產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7月25日宣判。
惟查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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