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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920號
聲 請 人 甲OO 住南投縣○○鄉○○村○○巷0○0號
相 對 人 乙OO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之聲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數額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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