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監宣,484,2024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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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聲請駁回。
  2.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3. 壹、聲請意旨略以:
  4. 一、聲請人為相對人及關係人己OO(已歿,下稱己OO)之長子,相
  5. 二、丁○○於民國109年3月16日將相對人合庫銀行新臺幣(下同)
  6. ㈠、聲請狀附表一編號1「103/6月-109/3月看護費用」欄位
  7. ㈡、聲請狀附表一编號3「10316月-1104月腿護費、醫療費、
  8. ㈢、聲請狀附表一編號4「103/5月-110/4月照護及醫院接送
  9. ㈣、聲請狀附表一編號5「104/1月-111/10月日常生活費用
  10. ㈤、聲請狀附表一編號8「104-111年帶父母出遊促進其身心健
  11. ㈥、聲請狀附表一編號9「108-111年父母保健食品及日常生活用
  12. ㈦、綜上,己○○所製作之相對人、己OO支出表格,破綻百出,
  13. 三、丁○○及己○○於111年11月14日不顧聲請人反對,將相對
  14. 四、依龍眼基金會之訪視報告「第三部分:綜合評估及具體建
  15. 五、己○○、丁○○堅稱渠等希望與聲請人透過和平協商方式,
  16. 六、聲請人及丁○○、己○○經多次調解,期間聲請人多次提
  17. 七、綜上,爰依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及同法第1111條規定,
  18. 八、並聲明:  
  19. ㈠、改定丙○○及丁○○共同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20. ㈡、指定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21. 貳、丁○○則以:
  22. 一、聲請人主張自103年6月14日至104年1月16日相對人與聲
  23. 二、聲請人質疑充氣床墊問題及認103年6月至000年0月間,相對
  24. ㈠、充氣床墊購買日期分別為103年12月5日、106年1月12日
  25. ㈡、己OO失智前,即103年6月至000年0月間日常生活正常,也
  26. ㈢、聲請人質疑支出丁○○陪同相對人去醫院看病拿藥等,均收
  27. ㈣、聲請人認相對人於103年中風後僅能食用經過果汁機打碎之
  28. ㈤、就聲請人質疑己OO及相對人食用保健食品部分,丁○○、己
  29. ㈥、己OO及相對人年紀漸長,且認知功能退化已不能處理自已生
  30. ㈦、丁○○未陳報己OO之財產清冊,係因己OO名下並無現金,每
  31. ㈧、丁○○盡心盡力照顧己OO及相對人,盡量給己OO及相對人良
  32. ㈨、依程序監理人調查報告,丁○○難認有不符相對人之最佳利
  33. ㈩、聲請人於111年11月3日相對人及己OO入住機構後,即拒絕協
  34. 參、關係人己○○則以:於108年11月監護宣告時,相對人及己O
  35. 肆、關係人甲○○則以:不同意改定監護人等語。
  36. 伍、按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
  37. 陸、經查:
  38. 一、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8年度監宣字第791號民事裁定為受監護
  39.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改定與丁○○共同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無非
  40. 三、本院另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
  41. ⑴聲請人丙○○稱目前因受阻撓而無法探望受宣告人,但期
  42. 四、此外,本院為審酌相對人最佳利益,復依兩造請求選任徐
  43. 五、再據證人即相對人長女甲○○於本院112年7月28日審理時到
  44. 柒、本院參酌調查事證之結果、社工訪視報告、程序監理人調查
  45. 捌、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46.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47.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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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甲OO  住○○市○○區○○路0段00號
非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景贊律師 
            李昭儒律師(於民國113年7月19日陳報終止委任)            吳秉翰律師(同上)
相  對  人  乙OO

監  護  人  丙OO
非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關  係  人  丁OO
            戊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為相對人及關係人己OO(已歿,下稱己OO)之長子,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8年度監宣字第791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丁○○(下稱丁○○)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己○○(下稱己○○)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嗣己OO另經本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329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己○○為己OO之監護人,另指定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丁○○於民國109年3月16日將相對人合庫銀行新臺幣(下同)770萬元定存解約後,於同日提領200萬元,復於同年3月26、31日,陸續轉帳100萬元、400萬元。

丁○○、己○○雖主張渠等與相對人長女甲○○(下稱甲○○)均曾代墊相對人及己OO之支出,對於該2人有多筆債權,上述款項均用以清償相對人及己OO對渠等之債務(聲請狀附表一係己○○所製作之表格,用以表示渠等3人對於相對人及己OO之債權),惟均未提出收據以資佐證,更有諸多不合常理之處,茲分述如下:

㈠、聲請狀附表一編號1「103/6月-109/3月看護費用」欄位,其支出金額高達1,984,773元,非均有收據可資憑證。

依己○○所製作之聲證二支出明細表,自103年6月14日至104年1月16日,每週支付看護費17,500元,惟相對人於此期間與聲請人同住,多由家人協助照護,己○○就上述逾半年之看護費,僅能提出約2.5個月之收據共14萬元,則渠等所主張支付給看護費高達542,500元之金額,殊難採信。

㈡、聲請狀附表一编號3「10316月-1104月腿護費、醫療費、工程費及必要支出費用」欄位,其支出金額1,898,256元,並無收據可資憑證。

又依己○○所製作之聲證三支出明細表第1、2頁,分别於103年12月5日、106年1月12日、108年3月17日、110年4月7日購買「全功能充氣型醫療床墊」,價金120,000元,此份表格所載第2、3、4次購買之原因分别為「無法充氣換新」、「老鼠咬破」、「老鼠咬破」上述原因令人匪夷所思;

另就表格中所列「媽媽生活費每月8,000」、「媽媽生活費每月5,000」共計299,000元之費用,係己○○所稱自103年6月至000年0月間提供給己OO之生活費,惟相對人及己OO自103年起之生活所需,悉由相對人子女們所打點,己OO身上並無任何現金,故己○○前揭主張給予生活費云云,並不可採。

㈢、聲請狀附表一編號4「103/5月-110/4月照護及醫院接送費用」欄位,支出總金額979,050元。

依相對人己○○所製作之聲證四支出明細表,自103年5月28日至111年11月4日止,丁○○陪同相對人就醫等,均收取1日1,500至2,500元之費用,惟監護人應不得向受監護人收取工資、報酬,至多得收取必要之車資費用,故丁○○在聲證四所主張多達數百筆之照顧報酬,均非可採。

㈣、聲請狀附表一編號5「104/1月-111/10月日常生活費用」欄位,支出總金額1,349,212元。

依己○○所製作之聲證五支出明細表,自104年1月起至111年10月止,相對人及己OO之飲食多為看護所烹煮,食材由丁○○、己○○所購買。

然相對人、己OO加上看護三人,是否每月需吃到1,900元之「黑米、糙米」實有可議,且每月均有「爸媽外傭蛋、蔬菜、雞、鴨、肉品」之支出,費用均為3,000元,惟相對人於103年中風後,僅能吃經過果汁機打碎之食物,幾乎無法食用雞鴨等肉品,上述支出並不可信。

㈤、聲請狀附表一編號8「104-111年帶父母出遊促進其身心健康」欄位,其支出金額高達6,363,849元,並無收據可資憑證,且所記載之旅遊景點高度重複,如相對人所製作之聲證六支出明細表第1頁所載:遊訪頂園9次、小林鵝肉5次、阿寬師12次、九號碼頭6次,第2頁記載造訪頂園11次、小林鵝肉5次、阿寬師14次、九號碼頭3次,此後第3至25頁亦無不同。

即使相對人及己OO真接受如此高度相仿之景點、餐廳,且其中風後無法自理之身軀亦可負荷如此密集之出遊及移動,則為何在疫情嚴重之期間,甚至指揮中心宣布禁止外出用餐之時點即自110年5月24日起至同年7月27日止,仍有許多赴餐廳用餐之開銷,且相對人及己OO是否每餐動輒需花費3、4千元之金額,或者丁OO等將自己之餐費一併計入,亦非無疑。

綜上,聲請狀附表一係己○○所偽造之可能甚高,以促進父母身心健康之名,行侵占其財產之實,其心可誅。

㈥、聲請狀附表一編號9「108-111年父母保健食品及日常生活用品」欄位,其支出金額為438,530元。

依己○○所製作之聲證七支出明細表,自108年1月起至111年11月止,己○○提供給相對人及己OO保健食品,其中「益生菌」、「蜂蜜飲」、「鳳梨酵素」、「維他命C」等品項,均係己○○、甲○○等人在「艾多美」從事直銷之相關產品,故其係為業績而非為相對人最佳利益,使相對人、己OO每半個月均花費6,968元購買上開食品。

更有甚者,110年1月12日已有新聞報導「艾多美蜂蜜飲含傷肝成分令下架」,此後「艾多美蜂蜜飲」即在官網下架,直至目前仍無法購買,則110年11月15日起,每半個月一次之蜂蜜飲3,280元,顯係己○○所偽造之支出。

㈦、綜上,己○○所製作之相對人、己OO支出表格,破綻百出,顯與事實不符。

三、丁○○及己○○於111年11月14日不顧聲請人反對,將相對人、己OO送至宏思醫院附設健康護理之家,使相對人、己OO無法再與子女及孫子女共享天倫之樂。

丁○○及己○○非但未盡其保護照顧及監督之責,反乘其職務之便,對於相對人、己OO之財產,易持有為所有,且因大肆霍相對人、己OO之財產,以致相對人之財產有急遽減少之情事。

現相對人名下目前僅存2筆土地,依己○○主張其與丁○○、甲○○對於相對人之債權金額高達15,407,184元,遠超出丁○○由相對人帳戶所提領之700萬元,若繼續容任丁○○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則難保丁○○不會繼續處分相對人之不動產,再以還款之名義中飽私囊,故實有改定監護人之必要。

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子,身體健康,有經濟能力,與相對人感情良好,亦有家屬得從旁協助照顧,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聲請改由聲請人及丁○○共同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相對人之孫女即關係人乙○○為會同開具清冊之人,以維相對人之權益,避免其財產續遭侵奪,以致生活有陷入困頓之虞。

四、依龍眼基金會之訪視報告「第三部分: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部分,可見聲請人具有擔任監護人之意願,對擔任此職務應負之責任與義務能有所了解,且聲請人之經濟狀況無虞,身體狀況亦佳,且有良好之家庭支持系統,故具有擔任監護人之能力。

聲請人會遵照相對人之意願,讓相對人繼續居住在機構,以維持居住之穩定性,若相對人有意願返回家中居住,聲請人亦願意另聘請看護打理相對人之起居,並由聲請人一家協助相關照護。

有關相對人現有財產部分,聲請人規劃以不處分相對人財產為指導方針,相對人之各項費用擬由相對人之4名子女共同分擔。

聲請人會將相對人之各項支出一一列明,扣除相對人每月可獲得政府補助之津貼後,再由手足共同分擔。

五、己○○、丁○○堅稱渠等希望與聲請人透過和平協商方式,討論出相對人照護方式及手足間應分擔之費用云云,然所謂「和平協商、没有強迫」,除聲證十一可見己○○以人身阻擋聲請人一家開車離去外,另丁○○更直接以「撬開聲請人住家門鎮、將整扇門折除入內」之方式脅迫,此有聲請人針對丁○○所聲請並核發之通常保護令可參。

先前聲請人已提出針對丁○○、己○○在相對人開銷上有許多不明瞭之處,如丁○○、己○○稱其在7年内帶相對人出遊、吃美食花費高達630萬元以上,丁○○、己○○在短短幾年內將相對人近千萬存款花費殆畫,後續要求其餘手足須共同分擔相對人住在機構之高額支出,聲請人認此非對相對人最佳利益之照顧方式,若由聲請人負責相對人之財產管理,必先將相對人之財產及收入清算妥適,在經濟許可下盡力讓相對人受到最完善之照顧及生活品質,惟若需手足間額外分擔費用,聲請人會將分擔款項列明,將每次機構繳費之收據公告在家族群組。

六、聲請人及丁○○、己○○經多次調解,期間聲請人多次提出,希望該二人可以提出相對人之存摺供聲請人查看,使聲請人對於丁○○在受監護期間之財產管理狀況能較為理解,釋疑過後雙方針對相對人照護事項也不會再如此劍拔弩張,惟丁○○、己○○均不願答應,嗣聲請人又請求丁○○、己○○提出相對人住在機構之費用收據供核對,己○○向聲請人表示機構不會開立發票,但有簽單,之後可以提出云云,然聲請人提醒丁○○等2人提出護理之家合約、住院費用收據等等,均未獲丁○○任何回應。

七、綜上,爰依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及同法第1111條規定,請求改定聲請人與丁○○共同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相對人孫女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八、並聲明:    

㈠、改定丙○○及丁○○共同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㈡、指定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貳、丁○○則以:

一、聲請人主張自103年6月14日至104年1月16日相對人與聲請人一家人同住,多由家人等協助照護,丁○○支出此逾半年看謢費用542,500元之金額,殊難採信云云,然相對人於103年6月14日至104年1月16日分別於中國醫院、中山醫院、中山醫院中興院區、澄清醫院太原院區等醫院輪流住院,聘請看護24小時看護,相對人住院事宜所有子女皆知悉。

再者,相對人及己OO於受監護宣告前,相關日常生活照顧聲請人均未曾幫忙、聞問及墊付費用,均由丁○○、己○○代墊及協助處理,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此段時間皆與聲請人一家同住,多由家人協助照顧,顯與事實有違。

二、聲請人質疑充氣床墊問題及認103年6月至000年0月間,相對人及己OO之日常用度皆由子女們打點,己OO身上並無現金,丁○○主張有支出給己OO生活費用,此支出並不可採云云:

㈠、充氣床墊購買日期分別為103年12月5日、106年1月12日、108年3月17日、110年4月7日,每次損壞均已超過保固期間且無法修繕,故予更新,並無不當。

㈡、己OO失智前,即103年6月至000年0月間日常生活正常,也會外出購物、旅遊,此均由己○○提供費用,聲請人根本未曾打理或提供任何費用給己OO。

故聲請人所述相對人及己OO與其同住時,日常用度、生活所需皆由子女們打點,身上並無任何現金,顯不了解與其同住之父母日常生活點滴、作息方式。

㈢、聲請人質疑支出丁○○陪同相對人去醫院看病拿藥等,均收取每日1,500元至2,500元之費用云云。

此部分係因陪同相對人看病,有時從掛號至做各種檢查、拿藥完成需秏時半天甚至一天,需請假陪同或當日無法做生意,故手足間均同意支付半天1,500元,全日2,500元之費用。

㈣、聲請人認相對人於103年中風後僅能食用經過果汁機打碎之食物,且中風後無法自理,身軀應無法負荷密集之出遊及移動,故丁○○支出為相對人及己OO採買之食物及帶相對人及己OO出遊、用餐係不可採,更認丁○○此支出偽造之可能性甚高,有侵占父母財產之疑云云:1、己OO及相對人皆能正常飲食,丁○○為父母採買食材交由外傭烹煮,供父母食用,此均屬日常生活支出,其花費亦均在合理範圍,並無不當之處。

2、由己OO及相對人出遊照片,可見己OO及相對人心情愉悅且能正常行動、用餐,確實有益己OO及相對人身心狀況,絕非聲請人所述相對人僅能吃果汁機打碎之食物,或者中風後無法自理身軀無法負荷密集之出遊。

再者,相關出遊行程亦有告知及邀約聲請人一家人參與,惟聲請人均藉故不願參加,現卻以此為由誣指丁○○二人浪費相對人財產,心態實屬可議。

另聲請人質疑110年5月24日起至同年7月27日止,因疫情指揮中心宣布禁止外出用餐,此期間仍有餐廳費用之開銷,此禁止外出用餐期間,均拜託餐廳以外帶方式帶回家中食用,聲請人就此恐有誤會。

㈤、就聲請人質疑己OO及相對人食用保健食品部分,丁○○、己○○並未從事「艾多美」直銷,是為購買產品才加入會員。

相關保健食品為甲○○從事「艾多美」保健食品販售,認產品不錯,才買給己OO及相對人食用,後續效果顯著才會持續購買讓己OO及相對人使用。

而雖聲請人質疑「艾多美」蜂蜜含有傷肝成分下架等語,此部分艾多美公司亦有發函澄清,且相關產品還是可購買。

㈥、己OO及相對人年紀漸長,且認知功能退化已不能處理自已生活事務,雖有聘請二名外勞照顧己OO及相對人,但二名外勞間常有爭吵,己OO及相對人居住地方亦有諸多不便利生活之處,故丁○○及聲請人等共4名手足於111年10月底商討協議將己OO及相對人送至安養機構,讓己OO及相對人有較好之專業人員照護,又因安養機構費用較高,故協議將己OO及相對人居住之崇興路住處出租,租金以填補安養機構之花費,並協議手足每人每月負擔22,000元照顧費用,聲請人對此協議皆無反對之意思,現聲請人反稱丁○○等不顧其反對將己OO及相對人送至安養機構云云,顯係臨訟飾麗之詞。

丁○○等照顧己OO及相對人係為人子女之孝道,一切皆以己OO及相對人利益、健康為優先考量,並無照顧不周之處。

㈦、丁○○未陳報己OO之財產清冊,係因己OO名下並無現金,每月僅有農保7,000多元之收入,其名下有三筆不動產亦不會變動,其名下財產較單純,故未陳報己OO之財產清冊,並非不願為己OO開具財產清冊。

㈧、丁○○盡心盡力照顧己OO及相對人,盡量給己OO及相對人良好生活空間,一切決定也是手足4人商量後才做決議,現聲請人卻無故指稱丁○○不適任,聲請人之指稱顯無理由,實不足採,且聲請人先前多有犯罪紀錄,其素行實不堪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

㈨、依程序監理人調查報告,丁○○難認有不符相對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

己○○於本院108年監宣字第791號事件中聲請狀即已表明協助相對人辦理定期存款解除,此亦為本件聲請人於前案中早已知悉,自難依此指摘丁○○有不適任情事。

又依丁○○至機構探視相對人之頻率,難謂有何明顯不利情事,經程序監理人訪談聲請人、關係人及宏恩醫院附設護理之家主任等人所製作之訪談紀錄、訪客紀錄單等資料綜合判斷,其所得結論應屬可採。

另請併審酌龍眼林基金會訪視報告,丁○○身心及經濟狀況良好,均有定期探望相對人,對相對人各項狀況有所了解,仍具有擔任監護人之能力。

又依證人甲○○於本院112年7月28日到庭證述內容,亦足認丁○○並無不適任監護人之處。

㈩、聲請人於111年11月3日相對人及己OO入住機構後,即拒絕協調商議相關費用支出,亦不願支付費用,己○○曾分別於111年12月29日、112年3月31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聲請人。

故後續於機構探視相對人及己OO碰面,才會要求聲請人當面把事情說清楚,且從錄音內容也沒有人阻止聲請人探視相對人及己OO。

而聲請人之聲證十二保護令之過程已說明過,係因大家協議好要將己OO所有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1、2樓出租,丁○○欲前往清理打掃,聲請人刻意鎖門不讓丁○○進入,丁○○才將活動之落地鋁門窗移除進入1、2樓,難認丁○○有任何暴力脅迫情事。

己OO與相對人均無收入,渠等二人均賴己○○及丁○○、甲○○照顧,並代為支付各種日常生活開支,嗣相對人受監護宣告後,己OO即要丁○○、甲○○及己○○陸續將相對人帳戶內之定存解約,將款項償還己○○之前為相對人、己OO代為支出之費用,惟己○○為免己OO擔心後續生活費用,乃與丁○○、甲○○商議,先將款項匯至己OO帳戶內,使其能安心,後續再將款項歸還己○○,故自111年11月起己OO與相對人同時入住機構後,己○○才陸續將款項自己OO帳戶中領出等語。

參、關係人己○○則以:於108年11月監護宣告時,相對人及己OO名下有定存700萬元,相對人名下只有大雅之土地。

從103年相對人中風,一開始費用皆係由己○○支出,因當時定存5年,當下要錢,己OO要己○○前去合庫領錢,但是因為非本人沒有辦法解定存。

當下需要錢,聲請人也不聞不問,從103年花費到現在早超過700萬元。

目前相對人無存款,只剩下土地,住機構每月約46,000元,我們住機構前,就開會討論好,一個月付22,000元,3個月開會1次,因為若22,000元不夠,看要用什麼方式補足。

700萬元的部分是相對人的金錢,己OO沒有錢。

僅疫情時間停止開放探視相對人,只要預約都可以進去等語。

肆、關係人甲○○則以:不同意改定監護人等語。

伍、按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1094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

法院依第1106條之1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第1094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

二、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094條之1亦有規定。

前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陸、經查:

一、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8年度監宣字第791號民事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相對人之子丁○○為監護人,另指定己○○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事實,有上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民事卷宗查詢無訛,且為兩造均不爭執,首堪認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改定與丁○○共同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無非以避免相對人財產遭丁○○、己○○侵奪等情,固據提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原分行銀行交易明細表、看護費支出明細表、照護費+醫療+工程費+必要支出明細表、103~111年度照護+醫院接送費支出明細表、104~111年度日常費用支出明細表、104~111年度促進身心健康費用支出明細表、108~111年度爸爸&媽媽保健及日用品支出明細表、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10年11月12日艾多美新聞報導、艾多美蜂蜜飲官網截圖、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同意書、錄音光碟、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911號通常保護令、LINE對話紀錄、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等件為證;

惟均為丁○○、己○○所否認,除以前詞置辯,另提出照片光碟、艾多美產品聲明公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710號刑事判決、郵局存證信函等件為證,然依聲請人前開意旨及所提出之相關證據,均無法證明相對人之原監護人丁○○具有顯不適任相對人監護人之情事,亦無事實足認丁○○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不符合相對人最佳利益之情事。

三、本院另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對聲請人、相對人及丁○○進行訪視,結果略以:「第三部分: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1.受宣告人之綜合評估:一、身心狀況評估:訪視當天,受宣告人(即相對人)以輪椅代步,其對外界刺激仍有反應,但無法表達,僅以眼神或肢體動作回應,另觀察受宣告人氣色佳,精神狀況穩定,其對於關係人甲○○、己○○及丁○○在旁陪伴及協助按摩等,並不排斥。

二、表意能力評估:據訪視觀察,受宣告人現未具有口語表達能力。

2.監護人/輔助人選綜合評估:一、監護/輔助意願評估:⑴聲請人丙○○現具有擔任監護人之意願,其對擔任此職務應負之責任與義務能有所了解。

⑵關係人丁○○現仍有擔任監護人之意願,其對擔任此職務應負之責任與義務能有所了解。

二、監護/輔助能力評估:⑴聲請人丙○○稱自己未患有遺傳或慢性疾病,觀察其於受訪時,氣色佳,精神狀況良好,另聲請人丙○○之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目前為待業狀態,自述支出部分由存款支付,經濟狀況無虞,綜上評估,聲請人丙○○具有擔任監護人之能力。

⑵關係人丁○○稱自己未患有遺傳或慢性疾病,觀察其於受訪時,氣色佳,精神狀況良好,另關係人丁○○之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目前從事消防安全相關工作,自述收入部分皆可負擔支出,經濟狀況無虞,綜上評估,關係人丁○○具有擔任監護人之能力。

三、監護/輔助時間評估:

⑴聲請人丙○○稱目前因受阻撓而無法探望受宣告人,但期待將來可探望受宣告人,觀察聲請人丙○○對受宣告人目前生活狀況並不清楚,未能與受宣告人保有良好之互動關係,其所能提供之陪伴時間顯有不足。

⑵關係人丁○○稱會定期探望受宣告人,與受宣告人保有良好互動關係,觀察關係人丁○○對受宣告人各項狀況有所了解,其所能提供之時間可符合受宣告人之現階段所需。

四、監護/輔助規劃評估:⑴聲請人丙○○稱現對受宣告人目前的生活狀況不甚清楚,但將來仍希望維持受宣告人居住在機構,以維持居住的穩定性,但若受宣告人欲返回家中居住,則聲請人丙○○會另外聘請外籍看護,以打理受宣告人之生活起居,而針對財產部分,則希望以不處分受宣告人的存款為主,受宣告人的各項費用由其四名子女共同支付之即可,綜上評估,聲請人丙○○對受宣告人將來之生活規劃應為合理且可行。

⑵關係人丁○○希望將來維持受宣告人居住在機構,以接受專業之照顧,另針對財產部分,亦維持現狀,倘有不足以支付的部分,始會動用存款支付之,綜上評估,關係人丁○○對受宣告人將來之生活規劃應為合理且可行。

3.其他必要事項:1.訪視對象對受宣告人有無危害身心健康之不當言行:無。

2.訪視對象對受宣告人有無照顧不當或疏忽情事:無。

3.受宣告人與監護人/輔助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其他最近親屬間,有無涉及其他民、刑事案件仍繫屬於法院或已經法院終局判決確定案件:無。

4.受宣告人與監護人/輔助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其他最近親屬間,有無因家庭暴力情事聲請保護令及其有效期限,或違反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規定:無。

4.總建議:一、其他對法院之建議事項:據訪視了解,受宣告人於108年經法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為關係人丁○○,觀察關係人丁○○身心及經濟狀況良好,均有定期探望受宣告人,對受宣告人各項狀況有所了解,綜上評估,關係人丁○○仍具有擔任監護人之能力,然針對聲請人丙○○指稱關係人丁○○有解除受宣告人銀行定存及不當挪用之狀況,提供之收支明細表亦不甚清楚等事宜,對此部分,關係人丁○○稱係將解除的定存用以償還過往關係人己○○代墊之款項,而本會因未有查證事實之權利,致無法針對此事件予以評估關係人丁○○是否有不利於受宣告人之情事,而有改定監護人之必要,故建請鈞院針對此部分予以調查後,再為裁定。」

等語,有該基金會112年6月30日財龍老字第112060018號函暨所附訪視報告附卷可稽。

四、此外,本院為審酌相對人最佳利益,復依兩造請求選任徐承蔭律師擔任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經程序監理人進行實地訪視調查後,建議略以:「四、調查之意見:㈠、相對人因罹患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前經貴院以108年度監宣字第791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關係人丁○○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己○○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後經貴院以109年3月12日108年度監宣字第791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確定在案,有前開卷宗及各該裁定為憑,請堪認定。

㈡、查本件聲請人丙○○雖主張,關係人丁○○有前揭不適任相對人戊○○監護人之事由,並提出相對人合作金庫交易明細表、看護費、照護費+醫療+工程費+必要支出、103至111年度照護+醫院接送費、104至111年度日常費用、104至111年度促進身心健康費用、108至111年度爸爸&媽媽保健及日用品等為證,並認解除相對人770萬元定存,分別提領200萬元、100萬元及400萬元,共計700萬元,又認債務合計為1540萬7,184元,已難憑此遽認關係人有何不適任監護人之情,合先敘明。

㈢、次查,經訪談關係人甲○○、己○○及丁○○,結果略以:甲○○供稱:「(問:民國109年知道相對人的財產狀況嗎?)不知道。

我只知道爸爸有一個700萬的定存,媽媽己OO請妹妹己○○要去合庫解定存,但是合庫說一定要本人。」

、「(問:為何700多萬的定存在109年3月時轉出,分別領出200萬、100萬、400萬?)我只知道因為媽媽己OO有跟妹妹己○○講,因為那時候有看護,之後會有看護的費用,還有之前妹妹己○○先支付的家裡開銷及看護費。」

(見甲○○113年1月29日調查記錄第2頁第9行至第16行)、己○○則供稱:「(問:民國109年知道相對人的財產狀況嗎?)答:103年,爸爸中風後,媽媽有帶我去合庫,要解定存。

所以我103年就知道爸爸的定存。」

、「(問:為何700多萬的定存在109年3月時轉出,分別領出200萬、100萬、400萬?)答:103年我就知道有這筆定存了,因為當時領不出來,他的定存是定五年,103年3月到108年3月。

從103年到109年,我已經付5年了,因為當初媽媽有承諾我,這筆定存解出來,她(指媽媽)會先還我。」

、「(問:為何領到七百萬?)答:因為我已經花了快一千六百萬了。」

(見己○○113年02月20日調查記錄第2頁第18行至第3頁第5行),至於丁○○則供稱:「(問:民國109年知道相對人的財產狀況嗎?)答:109年才知道,他們(爸爸媽媽)不會跟我們講說,他們的存款有多少錢,只知道有農地而已。

108年要辦監護宣告的時候才知道。」

、「(問:為何700多萬的定存在109年3月時轉出,分別領出200萬、100萬、400萬?)答:這個是當初我媽媽答應要還我二姊的,因為爸爸中風後,全部的費用都是二姊在支付。

這個過程是因為,有這筆合庫的錢領不出來,所以要走監護宣告這個程序,那時候我才知道有這筆錢,媽媽說這筆錢領出來的時候,要還給二姊。」

、「(問:為何領到七百萬?)答:因為二姊己○○花的錢不只700萬元。

自從爸爸中風後,所有的花費都是二姊支出,因為二姊的財力最雄厚,我們是跟二姊請款,都是二姊花的。

二姊不會說要我們一起分擔。

當初照顧爸爸的是分工合作,我們姊弟3人是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大姊主要是負責帶爸媽出去遊玩散心,我是負責平日生活起居的協助照顧,例如回診、復健、拿藥,帶我媽媽8點45點上課、11點45出現在她眼前,買菜也是我們去買的。

二姊則主要先支應生活開支的墊支。」

(見丁○○113年02月23日調查記錄第3頁第11行至第4頁第4行)等語,再稽諸丁○○供稱:「(問:這份【104至111年度促進身心健康費用】表格是從104年至111年,為何到109年才領700萬主張是代墊?)答:因為那時候領不出來,所以才要跑監護程序。

103年爸爸中風,媽媽就帶二姊己○○要去合庫領錢,合庫說要爸爸本人去,這中間我們錢領不出來。」

(見丁○○前接諸調查記錄第5頁第3行至第7行)等語,核與己○○前於108年10月7日以民事聲請監護宣告狀聲請對相對人戊○○監護宣告,並已明確陳明略以:「(上略)奉諭陳報說明本件聲請監護宣告之原因及目的,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係因相對人於民國103年中風,相對人中風後即失語、右手無力,且因相對人不識字,故日常生活事物揭無法溝通。

相對人中風前曾辦理定期存款,現定期存款已到期,但因相對人定期存單遺失且相對人現無法與人溝通,故銀行無法將定期存款辦理到其解除,為協助相對人辦理定期存款解除及日後替相對人處理生活事務,爰聲請辦理本件監護宣告,為此特陳報上開資料,以供參酌。」

(見貴院108年度監宣字第791號卷附己○○108年11月11日民事補正狀第2頁第3行至第9行)等語,此有貴院108年度監宣字第791號卷附己○○108年11月11日民事補正狀,在卷可參。

依此,本件定存單解除乙節或堪認本即為關係人己○○前在貴院前案聲請監護宣告之目的。

㈣、況查,本調查訪視相對人戊○○即伊之現居處,所見略以:1.相對人戊○○現居在宏恩醫院附設護理之家,該護理之家為坐落臺中市○○區○○○街0○0號,為臺中市建國路近黎明路,與該路口甚近,該處交通堪稱便利,而建築物為紅色樓房,進入護理之家後,一樓為櫃台,左側為接待區,環境整潔,附近並有公園。

2.相對人現居該護理之家2樓,房號為206號。

2樓並有櫃檯、會談客廳區、體適能設備、並有多張桌椅,牆壁上懸掛畫作。

至該206號房,約有3至4床位,並有一衛浴及小陽台。

居住環境堪稱妥適,採光及通風良好,環境整齊,堪認居住環境條件良好。

3.值得一提的是,相對人之床位背後牆上資料欄,並有相對人之姓名,惟姓名第2個字則為隱匿,或為護理之家注重住民之隱私,堪認細心,並有註記相對人之身體病症(如中風、高血脂、帕金森氏症等),以提醒照護者。

此有戊○○113年2月7日調查記錄及附呈照片,在書可參。

又查,訪談宏恩醫院附設護理之家主任林淑梅供稱:「(問:是否知道戊○○老先生之狀況?)答:當初大約於民國111年11月3日入住,由戊○○的小女兒己○○女士於我們接洽及辦理入住。

當時是因為,己○○的婆婆馬羅登紅女士曾經因為失智症,而由己○○帶他來這裡入住及由我們照護,因為我們照顧的不錯,所以己○○於當天陪同他的父親戊○○、母親己OO,以及丁○○等人,一同過來辦理入住。

戊○○先生目前有失智症,老化及自我照顧能力缺失,無法言語表達,插鼻胃管灌食,給予氧氣24小時使用,視狀況抽痰,須包尿布尿片無法下床自行活動,也有尿管。」

(見林淑梅113年2月7日調查記錄第1頁第22行至第2頁第7行)等語,尚難認以相對人戊○○未得到良好之醫療照護。

㈤、尤查,若自相對人戊○○於111年11月3日起,居住在宏恩醫院附設護理之家以降,依該護理之家訪客紀錄單之紀錄,其中111年11月6日至112年2月28日期間(即相對人戊○○居住日起迄聲請人丙○○112年3月16日聲請前),渠等於前開期間,探視相對人戊○○之次數―經統計分別約為:丙○○,1次;

丁○○,21次;

甲○○,11次。

此有宏恩醫院附設健康護理之家訪客紀錄單(整理抽印影本)、調查記錄整理表,在書可參。

雖關係人丙○○供稱:「(問:從111年11月3日至今,大約前往看戊○○幾次?)答:大約至少有17次。

之前大約111年12月18日,我弟弟妹妹第一次阻擋的時候,我有7、8個月沒有去。

之後,大約從112年11月2日起,每月大約有4到6次,至少約有17次。」

(見丙○○113年04月11日調查記錄第2頁第16行至第2頁第19行)等語,雖同樣肯定愛護相對人之情,然就其客觀以言,前開期間前往訪視次數,或有差距;

況查,宏恩醫院附設護理之家主任林淑梅供稱:「(問:是否知悉戊○○之探視等狀況?)答:之前一入住的時候,己○○因為平常要上班,她主要是六日來探視;

甲○○及丁○○則因工作比較free,他們主要是週二週四下午,這三個人會很常來。

如果放假有時候他們會將父母一起,及連婆婆馬羅登紅,都帶出去,走走路或是曬曬太陽散散步。

除了後來己OO女士於112年11月14日過世時,要辦理喪事期間以外,他們三個人從戊○○入住到現在,一直都是這樣。」

、「(問:丙○○探視戊○○狀況?)答:丙○○先生很少,但是他的小孩也比較少來探視。」

(見林淑梅113年2月7日調查記錄第2頁第11行至第2頁第19行)等語。

準此,堪認關係人丁○○對於相對人戊○○關愛之情,難謂有何明顯不利之情事。

五、基此,本程序監理人綜合審酌前開卷證,認相對人目前於護理之家確受妥善照護,關係人丁○○亦掌握相對人身體狀況,已難認關係人有何明顯不適任之情。

遽認本件有改定監護權之必要。

是聲請人未能提出相當之證據證明關係人不適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復查無其他情事足資證明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係較為有利,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尚難認為有理由。

六、茲有附言者,本件聲請人丙○○於訪談時陳述:「(1.關係人評估自己的適任程度?)答:今天搞到這氣氛,我很無奈,是因為弟弟妹妹給我搞這些事情出來(770萬元不知去向、阻撓探視及收據),不然孤不離三章(台語)。」

(見丙○○113年04月11日調查記錄第7頁第8行至第10行)等語,本件程序監理人於調查後,雖認依目前訪視結果,戊○○目前在護理之家的照顧,尚稱良好,難認有何不利情事,已如前述。

惟矧引聲請人丙○○提起本件聲請之原委,乃在於前開三者,而700萬元部分,關係人甲○○、己○○及丁○○等三人及貴院108年度監宣字第791號卷附己○○108年11月11日民事補正狀第2頁第3行至第9行所述在案;

至阻饒探視部分,姑不論有無此節,於調查期間未見不得探視之情形;

末以收據部分,亦姑不論有無未通知,亦不影響善盡照顧相對人之情,然若日後渠等宜週知尤佳。

是此三者,若善意溝通,彼此諒解,自可解其本件之紛爭。

最後,生命的美好,來自於彼此的相遇。

如將人生最寶貴而永遠不可逆的時間,專注於照護相對人戊○○及陪伴相處,反芻養育之恩,共體生命中的美好每一刻,珍惜得來不易之情感與時光,或許更有意義與價值。

”There isn’t time, so brief is life, for bickerings, apologies, heartburnings, callings to account.There is only timefor loving, and but an instant, so to speak, for that.(Mark•Twain)「生命如此短暫,我們沒有時間去爭吵、道歉、傷心、斤斤計較,我們只有時間去愛。

然而,這一切稍縱即逝。」

(馬克吐溫),末此一敘。」

等語,有家事程序監理人調查報告書在卷可稽,並經程序監理人於本院113年7月18日審理時到庭重申前開情事明確,有113年7月18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按。

本院考量程序監理人為立場中立客觀之專業人員,且與兩造並無任何親疏關係,不致刻意偏坦任何一方,且兩造於前開調查期日,亦未表明對程序監理人前開調查並無意見;

參以,程序監理人係親與聲請人、相對人、丁○○、己○○及甲○○訪談,並實地訪視觀察照顧環境、兩造往來等情形後,以其專業所為評估,應屬可信並具有參考價值。

五、再據證人即相對人長女甲○○於本院112年7月28日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你父親有受監護宣告是否知道?)知道。

(在你父親當時受監護宣告時,要選任監護人,你們兄弟姐妹四人有無討論?)有。

當時選定丁○○。

(為何是選任丁○○而非丙○○?)因為爸爸的就醫和陪伴都是丁○○處理,所以才選任丁○○擔任他的監護人。

(你爸爸被監護宣告後,你媽那時候狀況如何?)107年還沒有失智前,會自己去市場採購。

(若父母要花錢,由何人提供?)妹妹己○○。

(其他兄弟姐妹有無幫忙負擔?)沒有,偶爾丁○○會給爸媽錢。

(你偶爾會帶你父親和母親旅遊?)會,滿常的。

(為何會常常帶他們去旅遊?)因為長輩需要人帶他們去走走,身心開朗,且他們在家會悶悶不樂,他們出去比較開心。

(丙○○有無帶父母去旅遊或是吃飯?)沒有。

我有跟他提過,但是他們都沒有。

(你爸媽平常在家,有無辦法正常吃飯?)在家都正常吃飯,他們很健康沒有問題,出去也是正常吃,頂多用剪刀剪一下,我還帶我媽去裝假牙,讓她可以正常用餐。

(你帶爸媽出去玩、用餐這些費用何人支出?)我先代墊,回來我再向妹妹己○○請款。

(你爸媽有在食用保健食品?)有。

(愛多美保健食品何人買的?)我買的。

(為何會買這個保健食品?)因為這些可以輔助食品,去補足三餐攝取不足的部分。

(你買保健食品給爸媽吃,大約持續多久?)應該有三、四年以上。

(這費用?)也是我先代墊,再向己○○申請。

(照你的說法,為何妳們父母支出的費用,要向己○○申請?)因為我爸媽沒有收入,都是由己○○代墊。

(現在父母住在機構?原因為何?)是的,因為我們原有兩個外籍看護,她們語言不同,容易吵架,有時候還要我們去處理,造成我們的困擾,所以我們四個兄弟姐妹討論送父母去機構照顧。

(送機構你大哥也同意?)是的,我們有開會。

(你剛剛說,原本父母住在家裡各請一個外勞,外勞吵架,你大哥不是住樓上,為何還要丁○○去處理?)不管家裡外勞有什麼問題,我大哥丙○○都不會下樓看看,外勞有請我大哥,但是我大哥都不處理,後來還打電話給丁○○過來處理。

(你大哥丙○○有跟你們討論說爸媽的監護人改由他來擔任?)沒有討論過,是突然收到法院通知。

(你們有無阻止你大哥丙○○去機構探視你父母?)怎麼可能,只要他跟機構預約時間就可以過去。

(『提示聲證六(本院卷第149-199頁)』這是不是你製作的?)是的。

(上面的一餐費用是幾個人的餐費?)至少有五位,爸爸媽媽外勞、我,有時候會有我朋友或是我哥哥的小孩,這些都是我製表向己○○請款。

(維他命C也是愛多美的產品?)是的。

我有加入愛多美。

(依照上面顯示是90份,三個月,但是一個月就買一次?)若爸媽感冒就可以多吃。

(蜂蜜飲在官網看不到銷售,有何原因?)產品沒有問題,現在還買的到。

(丙○○第一次12月18日前往機構去看父母時,有無再場?)都在,我、弟弟妹妹都在。

(有無在機構時,強迫聲請人丙○○出租?)我們只是商量,沒有強迫,之前要連絡聲請人丙○○討論這件事,都連絡不到,所以只好趁著探視的時候,討論這件事。

且我們要將父母送到機構時,我們也有討論過,要三個月在爸媽家開一次,已確認爸媽支出,但是時間到,大哥都鎖門沒有辦法進去。

(你在那個地點說這件事算不算阻撓探視?)不算。

我認為是兩回事。

(幾個兄弟姐妹?)是的。

(你認為何人適合擔任監護人?)我弟弟丁○○,因為大哥平常不聞不問,都是弟弟在處理。

(你大哥會不會覺得妳們其他人不和他站同邊?)不會,且他不願意溝通。」

等語明確,均核與丁○○前開答辯情事相符,堪信丁○○答辯情詞,均堪採信。

柒、本院參酌調查事證之結果、社工訪視報告、程序監理人調查報告書之意見、及證人證述,認依卷內資料,並無事實足認丁○○有何不適任或有害相對人利益之情事,且聲請人復未能提出證據證明有事實足認由丁○○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不符受監護宣告人即相對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

本院復查無其他情事足資證明由聲請人與丁○○共同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係較為有利,自無改定相對人監護人之必要。

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改定監護人,並重新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依法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捌、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鈺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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