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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773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鄭中睿律師
相 對 人 乙○○○ (已歿)
關 係 人 丙○○
代 理 人 蔡坤旺律師
黃書妤律師
關 係 人 丁○○
葉書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3年4月1日上午5時31分死亡,有其中山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3年4月1日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承上說明,本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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