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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11號
上訴人林清標
林瑞益
被上訴人陳文通
張東湖
陳美芬
陳豪傑
兼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陳宗旗
被上訴人廖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2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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