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訴,1278,20240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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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78號
上 訴 人 鍾汭庭


被 上訴 人 薛國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3月1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7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

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係命其將鑫全國休閒釣蝦場之負責人變更登記為被上訴人,是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即鑫全國休閒釣蝦場之出資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許惠瑜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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