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訴,1344,2024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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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44號
原告葛俊宸
訴訟代理人戴連宏律師
複代理人高子涵

許博堯律師
被告蔡和達
趙和坤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民國113年7月1日開庭通知未合法送達被告蔡和達、趙和坤,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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