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首頁 » 202407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訴,1344,20240704,2 快速前往 主 文留言內容 展開/收折摘要 注意事項:摘要內容可能存在錯誤解讀,僅供參考對照使用,請勿作為決策依據。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新增項目 替換文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44號原告葛俊宸訴訟代理人戴連宏律師複代理人高子涵許博堯律師被告蔡和達趙和坤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民國113年7月1日開庭通知未合法送達被告蔡和達、趙和坤,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郭盈呈 🔗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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