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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劉尹涓
訴訟代理人 李婉華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游允誠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如民國113年7月2日審理單所示應調查事項,爰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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