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84號
原 告 劉日湖
劉泰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律師
原 告 劉宗煜
劉泊宏
劉愛鈴
劉羽容
江劉美嬌
劉美綢
傅劉美花
劉美純
劉吳秀鳳
劉泰熙
劉月媚
劉月娥
劉徐桂香
劉羽庭
張鎮發
劉萬崇
陳廉珹
陳德泉
陳彩紅
朱張美然
賴添有
賴明通
賴明聰
賴秀霞
張美香
張玉錦
張珍停
郭金遇
甘秀霞
郭奕廷
郭琳媛
郭芊妤
郭阿定
羅劉秀琴
被 告 劉張秋香
兼訴訟代理
人 劉安晉
被 告 劉安棋
劉月雲
訴訟代理人 蕭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原告郭芊妤之住所已遷移,致本件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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