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訴,1650,2024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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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錦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許錦山(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二、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9萬7,2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2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2萬8,23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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