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80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好師傅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榮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許峻端
黃鴻鈞
上列當事人及被上訴人鍾偉川、杜冠賢、簡宏長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好師傅居家清潔有限公司、許峻端、黃鴻鈞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32萬6700元(計算式:0000000元-50000元-50000元-100000元=0000000元)、10萬元、5萬元,上訴人好師傅居家清潔有限公司、許峻端、黃鴻鈞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萬950元、1500元、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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