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訴,1737,202407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37號
原 告 洪安淇
訴訟代理人 簡偉凱律師
被 告 林振廷
景薰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請求傳訊之證人黃忠厚未到庭,本院審酌本件卷證後,認有再傳訊證人黃忠厚到庭說明必要。

爰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