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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77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黎雪玲
上列當事人與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燕珠間請求履行同意書事件。
被上訴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起訴時主張被告出售土地面積暫定5.29坪,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700元,惟查經本院囑託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測量後,確認被告出售土地面積為17.65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0,841元《計算式:1坪=3.3059平方公尺,[(17.65平方公尺÷3.3059)坪×150,000元=800,8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原告僅繳納8,700元,尚欠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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