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06號
原 告 劉東柔
訴訟代理人 劉家宇
被 告 王仁滄
王仁栩
王秋宮
張玉愛
張玉芬
兼 共 同
兼訴訟代理
人 王春森
當事人間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對於本件訴之聲明部分,請具狀確定系爭965地號及1088-1地號土地通行與埋設管線之範圍及面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