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訴,1919,2024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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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19號
上 訴 人 楊余峯
楊家榞
楊勝崴即楊福龍


上列上訴人3人與被上訴人洪武彥等2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3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919號)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3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兩造在原審不爭執之原審訴訟標的價額等記載,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76,7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573元,未據上訴人3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3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3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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