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訴,1974,2024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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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74號
原 告 林子堯

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律師
被 告 巨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鳳滿
訴訟代理人 呂世駿律師
謝勝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更正為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廖聖民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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