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19號
原 告 張維城
張素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鞠金蕾律師
被 告 興大豪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倪熙澤
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律師
被 告 蘇雲華
許靖宜
黃福全
李素環
周莉莉
孟麗娟
葉瑞玉
林展業
倪熙澤
江育慧
廖梅蘭
高翊庭
上 1 人 之
訴訟代理人 郭金萬
被 告 周宏昇
周麗玉
張秀春
張與吾
徐素華
魏兆廷
李文雄
黃嘉玲
曾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車位使用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被告魏兆廷送達不合法,且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提出新證據方法,認有再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請被告就原告113年3月27日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於7日內提出書狀表示意見,繕本逕寄原告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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