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福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護錄即張福祿、余笠緣即余雪燕、張福專、鍾翠霞間請求確認股份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07,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1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另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