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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福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唐福美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紀賴柏桃、紀兆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於113年7月8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對第一審判決之敗訴部分究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及不服部分之上訴利益為何)。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以利本院據以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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