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訴,2314,2024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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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14號
上 訴 人 林貫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饒奇洋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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