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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采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 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2,820元。
理 由本件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經查本件判決第1項為:上訴人林采蓮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土地成果圖所載之圖塊B部分之地上物(面積37.10平方公尺)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被上訴人及其他全體共有人,經查,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算為新臺幣(下同)17萬4,370元(計算式:523地號圖塊B部分土地面積37.10平方公尺*112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4,700元=17萬4,37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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